诸多信号表明,房地产政策正处于调整进行时,市场化发展将成方向,政策诉求将由短期化趋向长期化,地方调控的自主权将增加,外部综合改革将重塑房地产格局。
无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还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次会议相关文献提及房地产的内容有限,有关表述往往简明扼要甚至轻描淡写,如何推断和预测三中全会后房地产政策的新趋向?
的确,仅从会议内容和文字表述看,本次会议文献中直接关联房地产的并无太多关键内容,几乎多属于零星片段,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特殊的经济关联性、民生关联性及社会关联性等,任何宏观层面和外部领域的改革部署与改革举措都会程度不同地作用于房地产领域。结合近期以来中央高层对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表态,诸多政策信号已经表明,房地产政策正处于调整进行时,并将呈现如下新趋向和新特点。
首先是市场化发展成方向,行政化调控渐行渐远。
近年来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以限购、限贷、限价等为手段的行政化调控色彩明显,有形之手无处不在随时显现,无形之手则常常无影无踪难以施展。平心而论,行政手段简单灵活反应直接,出手快见效也快,容易实现短期目标,这是其突出优点。
但是行政化调控极易扭曲市场关系、模糊市场信号、扰乱市场节奏,从而埋下诸多隐患带来更多更深的困扰。房地产市场的行政化调控教训即在于此,过度迷信行政手段,无视市场机制,忽略市场规则,虽或一时满足短期目标,但无助于行业中长期稳定发展。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所有领域均须遵循这条规律。可以预期,去行政化调控,回归市场化方向将成为房地产政策的必然选项。
其次是政策诉求由短期化趋向长期化。
在过去的房地产调控中,决策层曾经提出过诸如“两个促使”的调控发展目标:即“促使房价合理回归,促使房地产回归平稳健康发展轨道”。换言之,“两个促使”其实是长短结合远近兼顾的多重调控目标,有其政策组合上的可取性与合理性。
但毋庸讳言,在现实版的调控政策诉求上,我们显然过多地强调了短期调控目标,尤其是房价控制目标。比如各级地方政府,包括主要城市政府每年都需要制定年度房价控制目标,国务院主管部门每年都需以此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主要考核指标。
注重短期目标,忽略长期诉求给行业发展带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容易导致政策的短期化取向,关注短期效应,追求短平快,忽略中长期的供求平衡问题和结构调整问题,忽略基础制度的完善优化,忽略长效机制的构建与改进。从最近中央高层涉房讲话不提“调控”、不提“房价”及三中全会的《决定》内容看,上述政策诉求上的短期化倾向将为政策诉求的长期化所替代。
再其次是地方调控角色转型,调控自主权增加。
在房地产调控的诸多参与主体中,各级地方政府是举足轻重的关键主体之一,他们既是中央调控政令的传递者,更是各项政策政令的实际推行者与执行者。但在过去的房地产调控棋局中,地方政府似乎从来都是微妙和敏感的角色。
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他们在房地产调控中的利益诉求与中央未必一致,而中央在调控政令上又往往要求地方保持步调一致。这种局面随着市场分化的加剧已逐渐打破,取而代之的将是以差异化对策应对分化的市场,这必然要求转变地方政府的调控角色,提高地方的调控自主权。
最后是外部综合改革将重塑房地产格局。
如前说述,《决定》对于房地产虽然着墨不多,但三中全会对我国未来全面深化改革却作出了全面部署,由于房地产的特殊行业属性,这些从宏观全局到相关专门领域的综合系统改革将不同程度地对其产生影响,甚至将深刻改变行业发展格局。
比如《决定》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厘定,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强调将有助于扭转房地产调控中的行政化偏向;《决定》中对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诉求将打破土地市场单一供应渠道、单一供应主体的局面;《决定》中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将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城后的城市生活消费能力及住房消费能力等;《决定》提出鼓励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必将改变房地产行业融资环境;《决定》对于新型城镇化的改革推进将根本改变我国城乡格局、城市格局从而改变房地产市场格局等。
总之,未来房地产行业的空间演进、业态选择、政策取向、市场格局等都将受到上述外部综合系统改革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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